简介:问: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停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1998年3月荣德大学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豫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河南省的教学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施工中1999年1月,工程楼板突然出现裂缝,监理随即通知承包人停工.停工一段时间后发包人将工人从现场撤离,但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一直停放现场.为了分析工程裂缝原因花费了近两年时间.2001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赔偿其两年期间(730天)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300万元.请问: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计算期间,能否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依据?
简介:问:承包人能否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主张据实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天堂家园商品房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即每平方米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最终以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了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严重亏损。如按合同约定平米包干价计算,25万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7亿元,承包人咨询专业机构,该工程社会平均成本价为3.7亿余元。为此,承包人以工程约定价款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按当地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