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托,系指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占有信托人的财产,而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关系.本文欲就信托的法理属性作一探讨.一、信托的产生信托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信托的法理属性联系密切,一般观点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英国早在封建时代,人们由于普通信仰宗教,而在去世后将土地捐献给教会,从而使君主丧失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以课税权,大大损害了君主的利益.于是在12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上地赠送给教会者,须事先申请官府许可,否则予以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赠土地.但虔诚的教徒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想出一种“替教会管土地”的办法来摆脱法律的限制.它的办法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然后再把土地上的收益捐献给教会,使教会能得到与直接捐献土地同样的收益.这种作法是为逃避法令的限制,使教徒能达到多向教会作贡献的目的,后来推广开采用作摆脱长子继承制的限制,使长子以外的其他人
简介:摘要人们谈及作品的特征,总会提到作品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非损耗性”,这些可以归纳为作品的自然属性。作品是一种形式,手抄本时期的作品并非不具有“可复制性”,可是手抄本时期作者可以控制基于作品价值而产生的利益,因此社会不需要著作权法来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印刷机产生后,著作权法之所以产生,并不是由于作品的自然属性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作品在传播中难以被作者所控制,即作品的社会属性发生了改变。在数字网络技术条件下,作品可以通过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控制作品。网络条件下作品的自然属性没有改变,而作品的社会属性却发生了改变,因此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著作权法必然发生深层次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