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简介:【专题导引】刑事政策在我国一直备受关注和重视。这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方针、策略和措施。在新形势下,我国刑事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严峻的态势,需要在刑事政策上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调整和改变。理论上的研讨对于刑事政策的制定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期组织一组有关刑事政策的稿件,对于刑事政策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飨读者。其中,陈兴良教授和卫磊副教授侧重于对刑事政策宏观问题进行思考。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一文,以严打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影响为视角,对刑法与刑事政策的法律层面的问题,即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问题,进行探讨。卫磊副教授的《当代刑事政策发展的实践路径——以刑法司法解释为视角》一文认为,随着当代社会日益成为风险社会,作为规范刑法部分的刑法司法解释日益成为规范刑法工具理性延伸的固有领域,刑事政策需要能动发挥目的理性化解体系性困境。
简介: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状况不容乐观,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不少缺陷,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动物福利问题很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适时制定一部富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动物福利法》。这样不但能提高国民保护环境和爱护动物的意识,而且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以适应全球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
简介:一、日本的再犯预防对策研究(—)对犯罪数量居多、同种罪名再犯也多、且再犯期阑较短者的对策研究1、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者(即滥用兴奋剂者,是滥用药物者的一种)。日本的相关研究发现,对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者适用通常的刑罚,预防其再犯的效果是很有限的。2000年以后,监狱人口持续呈过度拥挤状态,在所有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每年约有20%的新收男犯和30~40%的新收女犯都是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者。研究分析表明,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药物滥用者被判处的刑罚随之加重,再犯期问也随着变短。适用缓刑也未能防止其再犯,而是加速了滥用兴奋剂的恶性循环,最终达到依赖药物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