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当今社会,许多国家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状况不容乐观,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不少缺陷,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动物福利问题很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适时制定一部富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动物福利法》。这样不但能提高国民保护环境和爱护动物的意识,而且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以适应全球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
简介: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06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反家庭暴力法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1)殴打、威胁甚至是朝着妻子或同居女伴吼叫的男子将被判处最高1年的徒刑以及被罚2万卢比(合235美元)。(2)禁止丈夫向妻子索要大量嫁妆,据悉,由于出不起足够嫁妆,印度许多妇女遭到丈夫殴打甚至酿成惨剧。(3J妇女可以直接向法官或警察投诉,而在新法推出前,妇女只能向警察投诉,而且法律规定由被诉男方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对妻子实施虐待。无论妇女在家族是否拥有名分,都有留在家里的权利。除了保护妇女免受丈夫打骂外,该法还保护与暴力男子一起居住的姐妹、母亲、岳母及其他女性亲属。这项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印度社会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简介:<正>引言17世纪末,普通法确认了一项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直到今天,它依然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基石之一。正如英国学者Dennis所说:“传闻规则令几代学生困惑不解,还不时引发司法适用的混乱或导致法官们意见不一”。传闻规则以其复杂性和技术性而著称。但是,传闻规则的理论框架相当清晰,且与证据法的一般原理紧密相连。众所周知,普通法审判最初建立于言词原则(theprincipleoforality)之上。该原则要求证人就系争事实当庭做出口头证词。法庭要依赖这一原则进行公正判决,那么证人应是可靠的、证词应是真实的。而证人证词一般可
简介:政府的治道变革之所以逐步从硬法之治转向软法之治,是因为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或治理手段,并不要求严格的定义、持久的程序和硬法立法的议会审查,而仅仅通过某种拘束力的作用就能够产生预定的规则目标,同时实现某种间接的法律效果。然而,软法模糊了法律约束力的界限,还可能脱离公众的控制,从而从总体上侵蚀国际法的根基。软法运行时,小国的利益还常常被忽视。如果作为一种过渡性工具,软法能够更好地促进试验性尝试、共同协作和政策柔性,帮助我们检验各种政策,加快决议的达成,但是它永远不能为现代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基础。软法既不与法治相契和,也不为宪政秩序奠定基础。我们要么将软法硬法化,要么摒弃它。
简介:输入法软件混淆搜索结果行为作为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损害后果严重、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征。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可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从主体资格、客观行为、主观过错和侵害客体四个方面进行违法性认定:首先,输入法软件及搜索引擎经营者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二者因存在共同的利益而具有竞争关系;其次,输入法软件混淆搜索结果的技术具有创新性但不具备中立性,不正当地获取竞争利益,损害搜索引擎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再次,该行为不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及心理预期,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输入法软件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劫持搜索引擎用户流量,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用户的合法权利,还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在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再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角度全方面探讨其法律责任,以期达到有效规制该类行为,维护互联网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效果。
简介:"两高三部"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规定出台以后,世人瞩目,学者称赞。该规定因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法院以及赵作海冤案等司法误判所催生,用意明确,有的放矢。如今这一规定已经实施,纸面上的法(司法解释是法的渊源之一)能否顺利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应当成为人们仔细观察的对象。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在规则设置方面的缺失、程序设置方面的不足检讨了该规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障碍,认为如果不认真加以贯彻、执行,那么现行司法体制使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功能虚置、性善论的人性取向使侦查违法行为容易过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可能促使刑讯手法隐秘化、被告人拥有律师的有效辩护被忽视等因素有可能使排除非法证据新规定无法发挥实效。
简介: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是在抛掷人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居住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罗马法上的抛掷或倒泼之诉,将受害人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让居住人承担了一种不要求其过错的客观责任。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过错责任的坚持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等原因,后世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做出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只有少数沿袭了其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是属于此等少数派。通览我国学者从各个视角的分析论证可知,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过于偏向利益保护,极大压制了行为自由,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都值得反思。鉴于此条已为成文的立法,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尽量在适用地点、对象、方式等方面限缩其消极影响,一定程度软化其规定,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在将来的修法中删除之,并加强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