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学期开设的形式逻辑课以南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崔清田同志主编的《形式逻辑》(修订本)、《形式逻辑教学大纲与习题》为教材,以崔清田等同志编写的《电大〈形式逻辑〉教学辅导》为参考书。教材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参考书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参考书对于如何掌握教学重点,如何解答逻辑习题作了分析说明,并附有全部习题参考答案。本学期的形式逻辑课使用的录音磁带是于1985年录制的,凡录音课的内容与新教材有出入之处,一律以新教材为准,这一点务必请同志们注意。新教材是本学期教学及复习考试的依据。形式逻辑是一门工具性学科,掌握其基本知识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