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海峡两岸政府采购协议(GPA)平台,是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两岸合作,确保实现的有力保障。两岸正处在GPA有效合作的一个难得的“窗口期”。两岸GPA合作有着独特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将考验也将进一步证明两岸人民的智慧。本文为此提供了一些对策思考。
简介: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简介:当前各类风险屡屡困扰着审判。这些风险除了司法方面的原因,还来自其他非法律因素。审判风险如何识别?从已知的多维空间开始,即,风险的起源——事实认定,包括证据确凿、证据瑕疵、证据不完整、证据有悖常理、没有证据;风险中心——法律运用,包括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规则空白、法律规则歧义;风险中人的因素——当事人,包括年龄、学历、职业等、性格、诚信度、各方当事人实质平等性、当事人社会境遇;风险的内环境——诉讼程序,包括法官形象能否中立、审判过快或过慢、文书说理程度、涉及争议利益相对度、法官个性;风险的外环境——无形之手等,包括说情打招呼、案外人挑唆、社会舆论等。根据已知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即客观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并提出兼受并蓄的评估方案和丝丝入扣的评估方法。
简介: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简介:贸易与环境这对有史以来的矛盾,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推进,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日益激化的趋势。为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各个国家对环境的管制越来越严,甚至单方面启动经济贸易政策作为实现环境目标的手段,结果往往是将单边环境措施异化为贸易保护的工具。WTO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是目前解决贸易与环境矛盾的主要场所。对于单边环境措施,WTO表现出有保留的许可。它原则上承认成员为满足环境政策的需要单方面采用或维持单边措施,但是坚持多边磋商与合作是解决贸易与环境冲突的首选途径,成员必须在WTO制度框架下,以不违背WTO目标和基本规则的方式实施单边环境措施,维护环境与贸易的协调发展。
简介:<正>这是一个"事件"的中国,在"和谐社会"的豪迈进程中,中国"事件"不断。这些"事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网络组织机制。我们需要先来看看网络组织公共讨论的一般机制。随着网络的普及,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说空间也发生了明显的偏移——从传统等级化的学院和学术刊物走向开放、自由和平面化的"新公共空间"。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包装"成一个公共事件,并逐步以某些精英为代表形成根据该事件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社会与道德辩题的正反方。有关平面媒体直接与网络挂钩,促进事件的公共化并进一步在公共化的事件讨论中塑造辩论方向。这基本上会是一个无法律的空间,因为
简介:“刘涌案”曾经在中国法律界甚至更大的社会范围引起很大的轰动与反响。围绕着“刘涌案”审理与判决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界以及社会大众等群体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与主张,从而在社会空间中产生了一系列事件。本文首先通过对“刘涌案”事件中不同群体对该案的看法及所依知识的分析,概括描述了该事件呈现出的各种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存在状态。然后,对这些知识在建立程序规则以解决事件冲突中体现出的特点与相互间的结构关系进行了分析,进而阐述了该案程序规则所依据的知识理论在事件发展中展现出逻辑与系谱。接着,由“刘涌案”事件引申,对更大范围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中的诉讼法律知识型的品格、结构进行了分析。最后,反思了对现今知识型条件下的刑事诉讼理论构建及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提出了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的重要性。
简介: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