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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抗诉事由作了细化,再次体现了检察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制定之后必须进行法律适用,如此方能实现立法本意。因此,如何理解新法规定的各项抗诉事由,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抗诉监督的属性。对新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作了一一分析,以方便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 标签: 民事抗诉 抗诉事由 认定事实 法定程序
  • 简介: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一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 标签: 法源 唐代 民事法律 构造 主客体 民事主体
  • 简介:<正>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同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 主债务人 债权人 连带责任 清偿能力
  • 简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被誉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但由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相对保守以及立法能力和立法技术上的明显不足,新刑诉法确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的手段以及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基本制度面,都遗留下了一定的缺憾和问题。由于我国司法现实的复杂性,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制度空转甚至制度反转效应,使得促使证人出庭的立法目的落空。

  • 标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证人出庭 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 简介:南京“职业目击证人”的出现引发了众多讨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类以获利为目的的“证人”是具有证人资格的,他们收取报酬也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类证人的出现固然是由于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存在某些缺漏,但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些变化,如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经济人“意识在人们头脑中的觉醒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下岗压力。

  • 标签: “职业目击证人” 法社会学 证人资格 市场经济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具体包括三种:一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债务而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二是保证人基于被保证债务而享有的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三是保证人基于自己的独特的保证地位而享有的专属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债务 《担保法》 人的财产
  • 简介: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倾向和普遍共识。但是,究竟有多少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调查表明,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不出庭作证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吗?通过对某法院三年案卷的检索调查,以及对我国五省区九家法院159位法官的问卷调查,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分析、论证了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

  • 标签: 证人不出庭 法社会学 书面证言 诉讼制度 证据法 中国
  • 简介: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民事和解工作,检察官在其中发挥了疏导情绪、信息沟通、辅助选择的重要作用,推进了社会纠纷化解。从民事诉讼目的、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以及检察机关是否存在角色冲突等角度来分析,检察机关主持民事和解具有合法性。限于目前条件,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应侧重于影响巨大的案件、当事人间有特殊关系的案件,应坚持自愿、合法、中立、诚信的基本原则,构建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和解程序。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和解 制度构建 化解矛盾 机制创新
  • 简介:<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尤其是不能丢掉我们传统中固有的、优秀的法文化财富。本文仅就亲属作证的规则为例,从宏观的比较、分析中,揭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偏差,以期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注意。作为制度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不可能完全相同。我同意苏力先生的观点:有关法治的知识体系具有地方性。但也正因为如此,跨越时代、跨越国度的法律规定的趋同性才更显珍贵。比较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不

  • 标签: 亲属作证特免权 作证义务 被告人 证言特免权 自然法 犯罪嫌疑
  • 简介:<正>我首先要讲的是,能和你们这么多人见面,我们感到作常高兴。你们这么多人在星期六上午这么早就来到这电,使我们深为感动。我想这在哈佛大学是不可能的。哈佛的学生们此刻还都在睡乡哩!因为我们在星期六就不上课了,我们一星期只上五天课。因此,我们回去之后,将把诸位在星期六还如此辛勤工作的情况转告我们的同事。关于美国法和中国法,我们是有许多东西可以交谈的。但是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到底要讲些什么才好,却很难决定。我想我们不妨讲得简短一些,然后给诸位留下一个提问的机会。诸位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共同讨论。我想谈谈我们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以及我们试图加以解决的方法。然

  • 标签: 解决纠纷 联邦法院 民事诉讼 案件 中国法 美国法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随时都有权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与我国诉讼证据理论的实事求是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相一致。但是,为了对新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重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搞突然袭击,设法拖延诉讼,致使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并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总结借鉴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有关规定,建立举证期限制度。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据 举证 时限制度
  • 简介: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原审法院受到了不利裁判,上诉审法院针对这种不利裁判进行救济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于上诉利益的识别,在学理上主要有形式不服说、旧实体不服说、新实体不服说和折衷说四种不同的学说,其中第三种学说相对合理,其所主张的基本思路值得肯定。我国上诉立案制度有必要增加上诉利益要件。

  • 标签: 民事上诉 上诉立案 上诉利益 识别标准
  • 简介:试论民事诉讼结构孙再思诉讼结构是诉讼运作的核心,是抽象的法的基本理念、法规范与现实的法秩序的结合部,因此,对诉讼结构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从结构功能的角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作些探讨,以期有益于变革的时代。一、诉讼...

  • 标签: 民事诉讼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事诉讼法 主导地位 诉讼主体 案件审理
  • 简介: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法律监督 法院 检察监督 分则
  • 简介:赋予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在这方面立法欠缺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有关证人拒证的立法例,设立拒证权制度的法律理念,并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 标签: 拒证 拒证权 证言豁免权
  • 简介: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协议无效的情况,那么,如何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无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责任如何认定?本文拟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保证合同无效的确认1.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成立为先决条件的,它随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或成立于主合同之后,所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这是因为保证合同一方面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应保证其履行或承担责任。主合同是确

  • 标签: 无效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 保证人责任 合同无效 担保法 主债权人
  • 简介:<正>借款合同的担保一般分为保证人担保和抵押贷款担保两种形式。抵押贷款就是贷款方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担保的一种贷款形式。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变卖抵押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扣收本息和其他费用。从理论上讲,抵押贷款有很多优点,但实际操作很困难,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诸如抵押物品价值不足、估价不规范、证件不全及处置困难等等,所以,银行在目前情况下还很难广泛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实践中,借款合同的担保大多还是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在借款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中,担保方承担的风险是最大的,几乎是只有义务,

  • 标签: 被保证人 借款方 借款合同条例 抵押担保 抵押贷款担保 贷款方
  • 简介:证人抗辩权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保证人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期限内,因出现保证人暂不承担、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保证人因此暂不代为、不代为或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抗辩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一种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 标签: 保证责任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 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 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