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共犯能否兼作证人?有的同志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共犯“可以既是被告又是证人这样的双重身份”.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持上述观点的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认为共犯既然知道案件的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就应成为同案犯的证人.我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共犯中的举发虽可以发现和证实其它犯者的罪行,但对同案处理的共犯来说,并不能由此而得出,共犯甲就是共犯乙的证人,或互为证人.这是因为.一、从共犯与证人的诉讼地位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共犯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证人属其它诉讼参与
简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刑事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如不直面我国司法体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摆脱不了被虚化的命运。
简介:<正>法制心理学认为,除一些病理状态外,人之行为总是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制约、支配、指导和驱动着。这就是本文试图对拒绝作证进行心理评析的基础。拒绝作证心理既不同于作证之心理,也不同于作伪证之心理.拒绝作证心理活动的归结点,只是要把法律需要再现的事实永远埋藏在自己心中。拒绝作证具有作证之心理基础,却不具备作证之心理起因,对它来说:法律活动与己无关,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也似乎法律的力量软弱苍白:金钱的诱惑、暴力的胁迫也似乎不能冲垮理智的防线,突破法律的禁忌“作伪证”;也许正是由于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力量在内心冲突势均力敌,谁也战胜不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