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书面证言的形态包括法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取的证言以及证人自书证言三种,立法规定其仅适用于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尽合理,应当增加证人不必出庭和不宜出庭两种情形。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应当根据三种证言形态分别构建,程序设置的原则是调和直接言辞原则和书面原则、提高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证程序应由法院裁定启动,程序大致包括程序的启动、证人到场、证人具结、证人询问、书面证言的制作。书面证言属于人证,其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在庭审和准备程序中均可使用。主要出于对直接言辞原则的过度迷信及对域外相关法制度的误读,我国目前的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存在方向性偏误。
简介: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而
简介:我国的民事诉讼虽已建立了证人制度,但证人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出庭作证保障、证人经济补偿和保护、证人拒证或伪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现行法律规定已远远不适应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必要对证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使证人在民事诉讼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切实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力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第二,应以怎样的方式、对策来促进证人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希望通过封兹项课题的研究和探讨,能够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为证人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