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罗马法中的Ius之含义为争议核心的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的问题,肯定说将Ius理解为"权利",但这一论断无法经受语言学上的反训理论和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的双重考验。经考证,Ius应为"应得"概念,后世"权利"、"义务"概念均由其下位义发展而来。并且,对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和伦理学上的研究亦表明,"应得"概念契合于罗马人的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考虑到我国目前将Ius汉译为"权利"的主流做法有其历史成因,且所谓罗马法中的"权利"之表述已成习惯,就Ius之汉译不妨采取一种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方案,将其在不同语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分别译为"应得"、"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对后两种译法在理解上应当保持清醒的历史意识。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简介: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简介:<正>引言众所周知,新中国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开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该草案第九编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标题,全面系统地对国际私法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94条。涉及国际私法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全编内容完整、结构系统化,较之原《民法通则》第八章仅有的9条规定,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近16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从本编反映出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特点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