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统治方式,就其刑罚而言,既适用国家统一的刑罚制度,也有受民族传统习惯影响,在制定的民族法规中,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处罚方式。“换刑制”,就是清朝刑罚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变通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的所谓“换刑制”,就是将清律规定的“充军”、“流”、“徒”等刑罚按其等级折合成相应的枷号刑和鞭刑,亦称为“折枷”。这种制度原为保护旗人而制定的,后来逐渐在民族地区广泛适用,成为清朝对民族地区依法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简介:<正>股份制经济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理论界就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利弊得失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外商投资企业在股份制试点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而言,实行股份制的条件比国营企业更为成熟。股份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我们是可以借鉴的。但应看到,股份制是在私有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它所产生和发展的那种经济环境的特点,以致于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在采用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时,遇到了许多问题。如:在实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里,怎样确保国
简介:火车票具有稀缺性,倒卖火车票扰乱了铁路客运车票之公平分配秩序。车票实名制并未能杜绝倒票行为,因此也不会必然导致倒卖车票罪之废止。倒卖实名制火车票仍具有刑事可罚性。高价转卖是倒卖车票罪之本质特征,也是实名制购票模式中区别合法民事委托与倒卖车票行为的唯一界限。低价有偿网络代购实名制火车票有利于实现火车票按需分配,使得大量廉价硬座票及硬卧票流向需求量最大的普通客运群体,从而达到铁路客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将该行为入罪并不符合刑法之目的。刑法之治,不仅是制度规则之治,亦当是人性良知之治,而对于低价有偿网络代购火车票案件,适法者亦应据此做出相应之价值判断与道义担当。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审判方式的改革,由原来职权主义色彩颇浓的法官审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辩论为主,法官仅是庭审主持的辩论式,又称对抗式。其中,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以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这为控辩双方能平等地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据此进行辩论,法官兼听则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抗制审理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证据开示未能在刑诉条文中加以圆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查漏补缺,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失误。而这一点也很可能导致原先设计的理想模式落空,在程序正义追求的漫漫征途中丢失了程序正义。证据开示原是从普通法发展而来。主要是在公诉案件中,为保证
简介:决不能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涂继武(一)一起怪论引起的思考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之时,就有人提出,用公有制来说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确切”的,而应代之以“社会所有制”,并说这样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但是,这个论点在当时并无具体内容,因而未引...
简介: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产生于工程实践并逐步发展而来,法律上经历了从否认到逐步认可的过程。本质上看它是公司承包制度在有资质要求的企业中的变通,这一制度满足了当前建筑业的需求,广泛存在于并还将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于工程实践中;然而内部发包人的"控权"要求与内部承包人的"放权"需求之间的冲突、内部发包人监督监管义务的履行保障、内部承包制与挂靠之间的界限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该制度将很难发挥出应然的效果。市场需求催生法律制度,正面引导这一模式的发展,划定内部发包人的监督管理义务与内部承包人自主经营权的界限,保证内部发包人监督管理义务落到实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