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机制”,按照史蒂芬·克莱斯纳的定义,是指“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一整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以之为核心汇聚在一起”.国际合作会议机制是国际合作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系列有关国际合作会议的形式、程序、运作规则的安排,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合作会议机制以其对国际合作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在世界各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中国-东盟教育合作的进程中,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会议机制来促进教育合作的发展,是一个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实践的问题.以下拟就中国-东盟教育合作中的高层会晤机制、会展机制以及大学校长联席会机制等进行初步探讨.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