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人格"是现代社会及文化中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人们对人格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界说却不尽一致。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古代汉语中并无"人格"一词。中文"人格"一词是近代从日文引入的,一些近代启蒙思想家如梁启超、蔡元培等最早在其文章中提到它,如梁启超在《新史学》、《新民说》等著作中曾较多地提到人格一词。此后,随着近代中西文化论争的深入,"人格"一词逐渐流行起来。而日文中所谓"人格"一词系译自英文"Personality",原是心理学上的一个概念。现代汉语中,一般将其解释为人的性情、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然而,人格是一个跨多门学科的概念,涉及哲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学科。在现代西方文化中,西方学者对人格的研究和认识也已远远超出心理学、医学等范畴,趋向于用文化学的角度和方法来把握它。按照瑞士心理学家荣格(Jung.C)的观点,文化要求于他所起的角色就成为人格,它包括外部的自我和内部的自我。应该说,这种说法与近代以来中国学者对人格概念的考察和使用大体是一致的,
简介:<正>“真”的原则.“善”的原则、“美”的原则是人类活动的当然之则.人类整个实践活动都是遵循这三大原则的.凡是美好的理想,必是真、善、美的统一,儒家理想也是如此.无论是“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还是以“圣贤”为中心的人格理想,它们都包含着这三个基本要素.所谓“真”,即它来源于现实,反映了客观规律提供的现实可能性,体现了世界的本来面目和当然法则;所谓“善”,它反映了人的要求、目的,符合人的利益需要,实现人的价值追求;所谓“美”,它是人们一种美好愿望,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发挥想象力构想的一个蓝图,在人的思想和行动中协调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关系,达到一种融洽与和谐,而为主体带来情感的愉悦.与真、善、美三种要素相对应的就是人们的认识、行为和情感,或是理智、意识和感受.对真、善、美统一的理想追求,也就是儒家在精神生活上对求真、向善、爱美理想的追求和实现.用儒家的话来说,就是“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
简介:所谓概念营销,就是企业将产品(服务)的特点和消费者的需求紧密融合,通过推出一个特定概念,向消费大众传播商品所包含的时尚观念、文化情愫、科学技术知识及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从而获得消费者认可,引起他们的共鸣进而萌发对产品需求的行为。它以推出一个概念为突破口,打开一片市场,使企业从“生产消费者所喜欢的”,转变为“使消费者喜欢我所生产的”,从市场应对型营销转向市场创造型营销,是对传统营销策略的一种突破。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探索新的营销策略是企业必然的选择。因为进入90年代后期,我国市场逐渐由卖方转向买方,这无疑给企业惯用的营销思维带来巨大的冲击。在众多的营销创新实践中,概念营销脱颖而出成为新时代企
简介:<正>1儒家法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及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中国法律史学者的重视。一部二十四史共有《刑法志》12篇,加上《清史稿·刑法志》成13篇。其作者及写作年代虽各不同,却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基调,这就是儒家的法律观。当代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法家而外,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瞿先生又作《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专论一篇,认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甚为精当。所以,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法文化若舍弃儒家法思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