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在新近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中指出,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过头税”。这些问题严格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
简介:尚小明先生近文对袁伟时先生"思想高度不理解政治就是妥协,不理解政治上有些东西要尊重现实,做出很多错误的举动,使稳定的局面一再被破坏"的观点作出了批评,此文则指出民初的政治斗争是"妥协"与"不妥协"交互出现的动态过程。民初的各种政治势力在"大妥协"中实现了利益均衡,并正式开始了国会政治的演练和制定宪法。但这一"大妥协"也为国民党所主导的国会立法权力和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掌控的政府行政权力的的对立埋下了伏笔。《临时约法》的缺陷、政治理念的巨大差别以及互不信任和妥协的信念使得两个派别陷入了"全输全赢"的政治斗争当中。这一斗争以北洋派—行政权力的"全赢"和国民党—立法权力的"全输"为结局而收场,民初的这一次宪政建设尝试最终失败。这一失败使得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抛弃了宪政的道路并走向激进化,继而转向了新的建制道路。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简介:《立法法》对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新规定,重点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依法界定两者权限范围的前提不是确定各自专属立法权,而是要注重立法主体的职权关系对两者权限范围的影响,以及两者权限范围界定中立法事项的分类。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两者权限范围的界定标准已形成基本认识,但存在一些问题。依法界定两者权限范围还受到地方立法空间有限、行政权不当干预地方立法、监督效果不足等现实因素的不利影响。解决措施包括严格执行《立法法》相关规定、扩大地方立法空间、注重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增强监督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