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私法作为解决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法律系统,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国际私法功能受其结构制约,能从一定侧面反映国际私法的实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本文试图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进行探讨,尝试从新的视角来研究国际私法的发展规律,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性、实然性和应然性。国际私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选择,指主权者通过立法或司法机关借助一定的连结因素,在相互抵触的不同主权者民商法律中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其赖以实现的载体─—结构为冲突规范;(2)法律调谐,是通过彻底地消除不同主权者民商法律的差异性或一定程度上减少、回避民商法律的差异来实现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达到国际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
简介:腐败是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近年来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有组织化、跨国化的趋势,腐败问题逐步国际化。单靠一国之力是难以解决腐败这一痼疾的,惟有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全面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才能遏止腐败在全球的蔓延。从全球化视角透视当下腐败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类型、表现形式和新的特点以及反腐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就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简介:国际民事关系由于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使国际民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存在差异,当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素而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法律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选择无效而无法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应以传统的缔结地法或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但由于国际贸易方式和通讯交通工具的高度发展,合同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合同种类更趋复杂多样,各国对不同性质合同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机械、僵固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去调整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时常会因缺乏针对性而显得力不从心.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扬弃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