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损害赔偿制度之社会化,乃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上之共同倾向,其典型之代表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推行。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可谓经过了一个颇具波折的过程。近年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转移和分散机动车运行风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学界与社会上的呼声日高。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一个全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得以确立.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
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简介:“黄金股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股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股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股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