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简介:一、案情简介1996年9月17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以下简称甲车)因轮胎破裂停在公路右侧,甲车上三人下车给该车换轮胎,一辆中巴车(以下简称乙车)在超越甲车时,遇相向驶来一辆油罐车(以下简称丙车),造成三车相撞,并致正在给甲车换轮胎的三人一死二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裁决,丙车无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甲车因未设故障警告标志牌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死者补偿费16795.24元,二伤残者补助费6000.00元。甲车已于1996年7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座人员责任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