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但是该法的内容并不完善,针对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等重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实体法规定,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赔偿领域理论上存在争议,法官审理案件也出现了实践上的困难,有可能出现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现象。文章通过对《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英美国内法与中国现有法律的对比,一方面肯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之处,另一方面对其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对现存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以期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是一种退出机制,因为其不以退出股东同意为前提。因此,为了防止剩余股东的"肆意行为",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自治、补偿金支付等问题都与股权强制注销适用前提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遵守法律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股东个人意思自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判例以及学术论著中也有诸多讨论。如果公司章程缺乏明确规定,则股权注销的生效时间与补偿金支付之间的关系也是争议焦点。但是,依据2012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占主导地位的"条件说"已被否定。股权强制注销以后,在剩余股权面额和公司注册资本之间会形成一定的差额。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以后,该问题的解决途经再次成为讨论焦点。于此情形下,为避免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3款第2句,三种途径会被考虑,即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剩余股权面额以及新设股权。无论是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前提,还是法律后果,"利益权衡"始终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主线。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简介: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鉴于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点和独立性,司法实践对这方面法律出台的需要又非常紧迫,而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任务之艰巨性、复杂性使之远非能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且因未来对强制执行问题需要的法律条文篇幅很大,其覆盖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统一在一个法律中解决在技术上也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执行从民事诉讼法中脱离出来,进行单独立法。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要求,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待制定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提案。现就起草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提出我们的看法,供广大读者研究讨论。 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定位。该法是在民事诉讼法之下进行单独立法的民事程序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协助执行人等各方面关系。强制执行的主体过程主要是执行机关单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该过程的有效完成需要诉讼和裁判性事项的支持和保障。该法中有关诉讼的内容除有特别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