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
简介:刑法治理理念与压制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野。《刑法修正案(八)》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刑法治理理念,而且其颁行标志着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中应当确立刑法治理理念。对刑法治理理念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方面予以具体展开。
简介:<正>一、总体特点总起来看,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研究步伐紧跟生活刑法是社会中的刑法,它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代的刑法学者们没有忘记理论研究不能脱离实践、理论研究的根本宗旨是为实践服务的道理,自觉地融入社会变革的大潮中,以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新《刑法》施行的七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作品都是为祖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建议建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对新刑法典如何实施的研讨。经过十几年关于刑法典如何修改、完善的研讨,新《刑法》终于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该法典的通过,是推动刑法学研究继续深化的巨大动力,围绕其实施,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评介与注释工作,既有对新刑法典的立法背景、
简介:
简介:关于强奸罪,中国与德国分别采取了"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的入罪模式。在批评者看来,前者过于依赖主观心态而难以界定处罚范围,后者过于依赖客观行为而存在法律漏洞。英美法系的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因而分别受到了中德两国学界的关注与引入。然而,由于犯罪主观要件理论在两个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移植英美模式将与中德两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产生冲突,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德国在2016年通过修正《刑法典》第177条,确立了否定模式为主导、"心理恐惧"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主导与补充关系将颠倒过来;在中国,"违背意志"模式实际上由"违背意志+心理强制"这一新的理论解释模式所取代。可以说,中德两国的入罪模式日趋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