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自1998年订立至今,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权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甚至成为许多国家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值得肯定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体制内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体制创新,因为该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惩处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国际罪行。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罗马规约》对检察官个人素质、品性作出高要求,且调查权的启动也受到预审分庭、联合国安理会的诸般制约。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须遵循管辖权补充性原则,须有效协调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更须保证调查权行使的透明度。这对世界各国进一步厘清刑事案件侦查权中检警权力关系的权力边界颇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