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读了《标点本<资泊通鉴>校读札记》(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2年第2期,以下简称《札记》)一文,觉得其中有二则札记所论有欠妥之处,兹略申己见,以供进一步讨论.一、关于《通鉴》两次“初定租庸调法”的记事,《札记》认为:“众多史料清楚地说明了武德二年仅颁布了租调法而不是租庸调法”,“《新唐书·高祖本纪》的记载是不准确的,《通鉴》作者在取材时没有详考,从而出现了两次‘初定租庸调法’.”我觉得下这个结论过于匆忙.其实,唐武德二年颁布的赋税力役制度究竟包含哪几个部分的内容,迄今仍未有定论,原因在于包括《通鉴》在内的几部史籍的记载互有异同,殊难确定.《新唐书》卷一《高祖本纪》云:“(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但不载其具体内容.
简介:我虽然不是建筑业的行家里手,但展阅《贵州省志·建筑志》后,越读越有兴趣。思索再三,我觉得建筑业说到底是如何安排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城市建设、农村建设,既要少占耕地,又要有利于生产、生活,巧用山川,美化环境,装点家乡,造福人民,促进发展。建筑指导思想是建筑行业的灵魂。建筑志将建筑业的所思所为升华到理性的高度载述出来,由于志书体例所限,尽管少于论说,但实际上这么做了。因而我看《贵州省志·建筑志》是一部绘制贵州发展面貌的美丽画卷。
简介:作为一个地方志工作者,经常考虑这样一个长期流行在方志界的话题:由于编纂地方志书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也不可能紧跟现实,为当政者急需,也就有了“滞后”一说。由此派生出对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三大功能的理解,似乎也只能以存史为主了。吃尽千辛万苦,履薄冰,临深渊,挖掘资料,字斟句酌,而制造出来的产品,却于当政者作用不大,甚至无用,又于广大群众难以产生教化作用,只能是一块碑(当然是块丰碑),留给后人当作宝贝。恐怕也不是所有后人,也只能是后代的文人学士罢了。如果果真如是,思前想后,当真要伤心透顶泪满襟了。果真如是,地方志又如何能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生生不息,代代相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