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皮书,只有确保合同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受《民法典》《建筑法》等规制,还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约束,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评价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时,往往以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作为国家对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最为强烈的否定性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不必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负有返还义务或赔偿义务。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类型繁杂,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各不相同,为有效规避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与处理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简介:无效律师协助制度是一项救济被告权利、确保公正审判的诉讼制度。受一系列错案反映出辩护质量问题的影响,英国上诉法院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无效律师协助问题。英国无效律师协助标准经历从着重关注律师不称职行为,到着重关注行为的后果,再到与欧洲人权法院标准契合的发展历程。无效律师协助表现形式一般包括:律师准备不充分、法律建议存在错误或者不能令人满意、未能传唤证人、出庭辩护的标准和对被告的司法保护不充分。因律师辩护实践与法院态度的紧张关系,英国无效律师协助制度也饱受批评。随着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张和控辩对抗的加强,我国有必要逐步建立无效律师协助制度。参考英国经验,我国构建该制度首先可赋予被告人针对无效律师协助的上诉权且法院应将该上诉请求纳入二审审判范围;其次是确立合理的无效律师协助标准;另外,还应注意该制度与律师职业规范、辩护质量保障等制度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