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案发比例较高,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着许多细微的差别,时常难以区分。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从两个罪名的历史沿革、犯罪构成等几方面进行了比较,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辨析。【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研究比较案例评析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和区分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我们有必要从两个罪名的历史沿革、犯罪构成之比较中考察二者的区别,以期准确认定每一起案件。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贪污罪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即有规定,建国后对贪污罪的立法有了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贪污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侵吞、盗窃、骗取、套取的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简介: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简介: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十条(即侵占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罪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罪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罪与受贿罪共犯彻底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