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有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必要的重新构建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融入我国的理论并被实践所具体应用。本文通过运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结构对起源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结构无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论。同时认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应当区分立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在立法层面下的犯罪成立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应作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存在,在司法层面上,该内容除具有立法层面的内涵之外,同时应具有阻却、减轻超法规事由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结构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在立法的层面上应采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的双标准说;而在司法的层面上应采同等能力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为宜。
简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非政府组织在现行国际法体系内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本文在规范主义视角下,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分析,认为其制度安排具有资格认证的标准性、咨商地位的区分性和可变性、活动的有责性三个特点。这种制度安排为合理构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范本,即在授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同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参与平台,在具体规则上可参照联合国对非政府组织的体制安排,灵活谨慎地安排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力度。
简介:根据加拿大《宪法》,教育由各省政府管理。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政府免费提供从幼儿园到中学毕业共14年教育。在省政府之下,有72个学校委员会管理着近5000所学校。学校委员会具有法人地位,而学校则没有法人地位。安大略省《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委员会由省政府授权管理所属学校,学校委员会由地方选举的委员管理,享有一定的自治权。1997年的《改善教育质量法》和2000年的《教育责任法》扩大了省政府的权力,学校委员会失去了决定地方教育税的权力。近年来一些学校委员会的委员对自己失去权力感到不满,企图迫使省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让步,省政府则依法作出回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学校委员会与省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变化,这种关系如何继续变化最终取决于安大略省选民如何看待教育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如何看待应该由谁怎样管理教育。
简介:<正>一、引言:案情梳理与问题的提出仔细研读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1],我们可以发现"动机"一词数次出现,贯穿判决书全文。笔者梳理后并用加粗斜体标注如下。在犯罪动机的确认上,判决书认为:"……关于犯行的动机,他表示自己只想伤害男证人。为了确保只造成伤害,他仅仅刺了男证人的肩部。雅克(Jack)使他的家庭遭受的东西,使这一处理变得正当。在他的儿子或者他的女友受到损害之前,雅克就应该遭殃。……讯问到他的动机时,他说自己想伤害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使他进医院。然后,他(被告人)想平静地与女证人萨尔茨(Salz)交谈。……[2]"
简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做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选择的模式。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届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做出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可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化"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化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化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化,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化"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