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电影《第二十条》中,正义没有让步。现实中,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已逐渐被“唤醒”,但“良法”的运行一向任重道远。“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是对社会良知的价值认同这固然是一条良善之法。但是,为了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刑法第二十条以“正在”“明显”“必要”等限定词,对何为正当防卫作出限定,防止有人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
简介: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面对他人采用严重暴力实施的性侵害,被害男性具有在必要时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的权利。通过三种思路的比较性分析,他人对被害男性实施的严重性侵害行为可以类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只有启动这一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才能充分确保被害男性在反抗严重暴力性侵害时享受与女性相同的特殊防卫权,也才能实现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目标。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使正当防卫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力救济机制的权成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公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权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权,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权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公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
简介:公安院校是培养警察的摇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决定着新时期警察的基本素质,是公安队伍建设的基础性环节,而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在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这也正是当前公安院校教育教学体系改革的方向标和动力源。为此,笔者就何为案例实战模拟教学法;在警察防卫控制训练中实施案例实战模拟教学法的步骤、特点、作用、效果和意义等作以阐述,使其为提高转制后公安院校新警的警察防卫控制和警务战术服务,改变当前警察防卫控制训练中普遍存在的"竞技化、形式化、过分军事化"的异化现象,使警察防卫控制训练和公安实战有机结合,真正实现其功效最大化,既在法律意识和自我防卫意识的统领下,使受训学员具备过硬的警察防卫控制和警务战术水平,真正达到"育警强警"的目的。
简介:防卫制度,自古有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与剥削阶级国家的防卫制度相比较,具有三个一致性的特点,即是: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护法和守法的一致性。总之,充分认识我国正当防卫的本质和特征,对于正确行使防卫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规范。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时防卫,又是一个是十分严肃而重大的课题。本文将对这三个问题,分别谈一点个人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