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范畴论和目的论之融合而构造的犯罪论范畴体系是一个立体而非平面的体系。其内部纵向由低到高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中心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基石范畴是存在于中心范畴之中的作用起点;横向是由肇始于基石范畴的若干中心范畴所组成。整个范畴体系的作用机理是按照先纵向作用后横向运行的规则运作的,这符合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主张,是对德日三阶层论体系的修正和完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