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凭借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中。在部门法运动和中世纪法学理论的推动下,物权请求权分立于罗马诉权。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简介: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简介: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正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为了解决全国人大就修正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撤回修正案重新论证。1999年9月15日.中美之间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使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挂钩。至2000年,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影响中国入世多边谈判遇到的障碍之一。2001年7月,中国“入世”的最后时间基本敲定,促使全国人大将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正式议程。2001年10月27日下午,即决定接纳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多哈会议召开之前的两个星期,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一起获得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