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区域安全治理是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无论是主权国家还是国际组织纷纷加入本区域安全治理之中,履行各自安全治理职责,合作方式已经成为各个安全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工具选择,这标志着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初步形成,在维护本区域安全和发展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尽管中国参与印度洋护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过程中参与较少,作用有限,这种状况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负责任大国担当的身份严重不符.随着印度洋地缘战略通道对中国未来发展重要性的不断提升,特别是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失效和克服域内外个别大国战略误判带来的消极影响,使中国参与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逐渐加大.中国作为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之-,参与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已是不可或缺,并将在引导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提升和夯实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能力和基础、推动印度洋区域安全治理合作等方面有所作为,为维护印度洋区域安全与稳定,为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简介:《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颁布十年来,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正效果,负效果却频繁涌现。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的法律定位不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缺失,社会未形成普遍的遵法守法机制,官僚寻租与腐败严重,未建构起公民普遍参与的森林治理体系,最终导致违法采伐持续不断、森林火灾频繁发生。俄罗斯虽在政策和行政上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若没有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根本性修改,依然难以取得最佳效果。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上,也遭遇了与俄罗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在当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及时调整法制结构,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简介: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普遍看法。仲裁庭罔顾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程序上对明显不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以及被中国声明排除的事项越权管辖和裁判。在实体问题上,错误认定《公约》取代一般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定性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无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分割处置作为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岛屿制度和低潮高地制度;基于错误前提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简介:当前虽然南海形势总体趋于稳定,但引起南海局势再度升温的消极因素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因此仍然需要不断加强周边各国在低敏感领域的合作,以增强各国间的信任。南海争议海域中存在争议方单方面进行海洋科研、共同海洋科研和第三方在争议海域进行海洋科研的情况,三者均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通过对各种方式进行海洋科研的法律基础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发现,海洋科研合作是在争议海域内进行海洋科研最理想的方式,但是其在实践中的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针对以合作方式进行海洋科研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争议海域区域性海洋科研合作协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简介:21世纪以来,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进入了-个新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既创建了新的制度,也有-些旧的制度被改建或者重建.例如,在海盗问题治理领域,就形成了-系列“多层次、多主体”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层次不同、范围各异的制度安排大多是非正式的,但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印度洋安全治理方式的演变.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的发展变迁受到多重因素驱动,包括外部环境变迁、制度学习和不同制度间的竞争、重要的利益攸关国家对制度建设的重视与推动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相关治理实践等.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制度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未来,相关治理主体在制度发展与重构过程中应该继续发挥能动性,在参与治理实践过程中从观念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不断推动制度优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