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湖北省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六十年代中期原湖北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1982年,怀着对律师工作的及大热情,从教育战线归队当了一名律师。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经历了律师制度恢复、发展和改革的各个阶段。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变化,他总是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著地追求法律的公正,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在办理各种案件中既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所办的数百件刑、民案件无不浸透了这种精神,深受当事人的好评。他对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风深恶痛绝。他认为这种不正之风是对法律的亵读,对律师事业来讲,无疑是自掘坟
简介:2002年春夏之交,小小的相机给人们平静的生活激起了轩然大波。公众,特别是一些天生喜好扮靓的女性开始对自己每天出门该穿什么衣服才安全而左右为难、据称有一种可将人们衣服“扒得精光”的数码相机惊现于市场。这到底是科技的进步抑或是伦理的沉沦?一时间,社会上众说纷纭、一些女同胞更是胆战心惊、广州的媒体率先传出了与透视相机相关的信息,随后一些记者纷纷明察暗访、验证虚实,以不同视角发布各种众所关心的讯息——数码相机究竟在何种条件下具有“透视”功能?若能“透视”,这种相机是否会在自己的周围悄然现身?厂家及经销商对比作何反应?……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