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治理结构决定了多元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分配公共利益的方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主题。公共治理的基本结构是公民、政治领导、公共管理人员三者合作共治的多中心结构,体现了共和主义“公、共、和”的基本原理。其中,公民是治理者,政治领导是协调者,公共管理人员是帮助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治理结构的有效建构,关键在于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的结构;居于“元治理”地位的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担当起扶助者、服务者、引导者、执行者四大角色。
简介:一、软法的兴起:社会治理规范多元化软法(soft-law)的概念来源于西方,是一个与硬法(hard-law)相对称的概念,主要适用于国际法范畴,指称“非条约”协议。①学术界对软法尚未形成确切、统一、权威的定义。针对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议书(protoc01)、声明(statement)、宣言(declaration)等多种形态的国际法规范,有些国际法学者按照规范效力标准,将其中某些规范称作硬法,它们通过详细的法规条文明确地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与责任,授予权威机构以规范解释权,并督促这些义务与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