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下这个信息爆炸、通讯发达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人们随时可以欣赏或注意到形形色色、异彩纷呈的表演,这些表演是公众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应当关注和调整的领域。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表演”有三种含义:(1)戏剧、舞蹈、杂技等演出;(2)把情节或技艺展现出来:(3)做示节性的动作。①我国《著作权法》也规
简介:一、《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的规定2012年6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问世,这是表演者权保护历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北京条约》的一个亮点是在表演者权转让——这一困扰保护视听表演国际条约制定工作多年的问题上形成了突破。
简介:按照很多国家的法律,就同一项权利例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而言,只能成立一家集体授权组织。然而在美国,由于深厚的自由竞争传统,却成立了多家表演权协会,例如ASCAP和BMI.除此之外,美国司法部和一些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还发起了一系列反垄断的诉讼,深刻地影响了表演权协会的运作方式。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一简略论述。
简介: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简介:
简介:近日,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法律政策执行副总裁来到中国向相关产业界以及政府部门等呼吁,中国立法应该为录音制作者增加“表演权”和“广播权”,以保护录音制作公司的投资,维持市场利益平衡。
简介:原告耿某为某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应被告摇太阳文化艺术公司邀请作为主持人,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7日为被告制作的《健康伴你行》栏目录制了《2002我们一同走过》(上、下集)、《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上、下集)、《居室扫雷》(上、下集)、《实施百日淡》(上、下集)等节目。参加录制节目的有部分社会各界的嘉宾或专家。在节目中,原告作为主持人与参加节目的嘉宾或专家
简介:作为动画制作公司,需要不断地寻找多元化的收入回流,以补偿生产和营销成本。在国内外动画市场电视播出费日渐降低的情况下,动画公司对授权衍生的关注力日渐提升,藉此扩大市场份额。由于动画市场规则尚未确立,客观来说,授权衍生并非一种轻而易举的事。
简介:<正>自2001年我国颁布《信托法》正式确立信托制度,至今已逾十一年,但信托的司法实践似乎仍未成熟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在2006—2010年间,全国法院五年一共受理一审信托纠纷案件294件,而全国法院每年一审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总量超过600万件,信托案件在私法纠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极小。①司法裁判是定纷止争的终极保障,法院立案数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制环境完善,通过诉讼得到处置的纠纷数
简介: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利用互联网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新媒体。在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中,大法官BREYER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送条款意义上的“公开”表演两个方面论证了AEREO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版权人公开表演权的侵害,通过分析《版权法》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开表演权于运用新技术的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
简介: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转播案,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此案引发了产业界、法律界诸多探讨,并启发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对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关注,笔者谨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对此案所折射的产业法律保护问题作文,以期引起业界更多有价值的观点。
简介:一、商事法律移植瑕疵与民法化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和发酵,而民法生机勃勃,逐步法典化,主要原因是商法的封闭性和缺乏个性化、特别是对于采纳外来法律,缺乏本土化的有机移植,导致与民事法律内在组成、涵盖范畴
简介:基于学理分析,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非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推荐性标准属于一种官方文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从而不具有著作权。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也不应当赋予推荐性标准以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推荐性标准的传播和使用,增进社会公益。
简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主办,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承办,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等有关单位协办的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及有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结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简介: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的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评选工作圆满结束,评委会最终评选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各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鼓励奖40名。这是对来自全国830篇征文进行初评、终评的基础上产生的。
简介:“独创性”这一版权法术语译自英语originality。在英语中,版权法的originality一词指向的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版权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这是取得作者身份的重要品质;二是版权作品存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这从本质上反映了作品的性质或状态。①由此可见,独创性概念本身包含了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的含义。消极层面是指作品不得抄袭,而必须形成于作者自身的努力,
论“表演”的类型
视听录制品上表演者权转让问题初探——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谈起
美国的表演权协会与反垄断法
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
俄罗斯作者之作品公开表演权的集体管理
IFPI来华为录音制品呼吁表演权和广播权
同意将其表演制作为节目的应推定为同意他人播放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庆祝著作权法实施12周年各地版权局积极组织开展纪念性活动
开启形象世界,激活动画产业
我国信托司法活动的实证考察
公开表演权于网络转播行为的适用--评美国最高法院ABC,Inc.v.Aereo,Inc.案
河南省辖各市常年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保护探讨
商法的移植及立法设计与民法典的关联性考察
论我国推荐性标准的可版权性
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结果发布
2011年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评选活动揭晓
浅析独创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