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对东部某市基层法院判决书的数据分析表明,总体上来看,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作用极其有限,并没有对刑期长短等判决结果产生显著影响,辩护质量较低。究其原因,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压缩律师的辩护空间,部分律师协商式辩护能力较弱降低律师的辩护质量。于此,应当建立量刑激励制度,提高律师协商式辩护能力,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简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试点工作展开,实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对于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学理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认罪认罚宽制度的范围应包含所有的案件;另一方认为出于对司法公正公正的追求,范围应该有所区别限制。这个问题应该做到循序渐进,从范围有所限制到全面适用过渡。同时在参考英美抗辩交易制度时,还应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加以选择性吸收。相比较于西方成熟的制度,我国“从宽”裁量范畴模糊,“从宽”范围的明确能有效规避裁量权的滥用。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角度分析,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