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举办第四次法制讲座,题目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讲话。他强调,今后立法工作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进一步划清立法权限。第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围绕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总目标,抓紧拟订到2010年立法纲要,同时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便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李鹏委员长在考察三峡库区及工程建设时强调,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三峡工程的移民、环境保护等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使政府与移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促进库区的环境保护和移民等工作进一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