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简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
简介:自法理学引入中国,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法治之理"尽管高度被强调却仍未得到有效重视。与之相随,法理学科以及研究者的身份地位也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法治之间来回摇摆。然而,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之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和法学原理的政治行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中国的现实社会也需要用法治之理进行打量和改变。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作用来看,我们只有在构建了成熟的法治之理基础上,才能用法治理想改变中国。在此过程中,需要基于法理学科和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问题和思维方式上的缺陷进行反思。
简介:如何规制民间高利贷,是长期困扰民间金融研究和相关立法的一个难题。在利率逐步市场化的今天,准确和深刻认识民间高利贷的法律规制问题,必须首先理清民间高利贷规制的法理源流和制度变迁,在理论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中寻找完善现有制度的实证材料。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从金融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形态的更替、民生状况的改善、经济安全的保障及理论思潮的转变,都是影响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基本因素。透过这些因素与民间高利贷法律规制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发现,仅仅从法律本身很难深刻理解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要求。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所保障的交易自由和公平,金融监管所强调的经济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所支撑的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都是民间高利贷规制变迁的内生要素。
简介: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简介:实现从“规范教义”向“法理守则”的转变,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立足哲学或法理(哲)学的高度去探寻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进而以提升经济法“外部形象”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存在基础集中地指向与其调整对象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行为一责任”构成经济法之法律关系全部的结构性特征。经济法通往哲理化之路须重点强化对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结构与能力、经济法行为的品性及其权义配置、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与特殊性等法律关系范畴内相关命题的理论探索。通过解构和剖析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而形成的主体、行为、责任等一系列具有融贯性和通览性的基础性概念及范畴,使经济法的哲理化研究与制度实践有效衔接并相互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