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对国家重大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认识不足,本文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我国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设计出一套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评估模型,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关键词】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模型一、重大经济活动与知识产权(一)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关于重大经济活动的范畴,目前理论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贵州省人民政府曾在2006年12月14日颁布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试行)》中将重大经济活动定义为: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但这种规定比较笼统和片面,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作用不强。
简介:当前各类风险屡屡困扰着审判。这些风险除了司法方面的原因,还来自其他非法律因素。审判风险如何识别?从已知的多维空间开始,即,风险的起源——事实认定,包括证据确凿、证据瑕疵、证据不完整、证据有悖常理、没有证据;风险中心——法律运用,包括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规则空白、法律规则歧义;风险中人的因素——当事人,包括年龄、学历、职业等、性格、诚信度、各方当事人实质平等性、当事人社会境遇;风险的内环境——诉讼程序,包括法官形象能否中立、审判过快或过慢、文书说理程度、涉及争议利益相对度、法官个性;风险的外环境——无形之手等,包括说情打招呼、案外人挑唆、社会舆论等。根据已知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即客观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并提出兼受并蓄的评估方案和丝丝入扣的评估方法。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安形势对公安政策绩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公安政策是公安政策绩效的前提和保障,公安政策绩效取决于其制定与执行绩效。由于其制定与执行无需"市场检验",故只能通过评估获取其绩效信息。本质而言,对公安政策进行评估意味着对公安权力机关内部利益的一种分配,即符合绩效标准的则会获得肯定与奖励;反之则不能获得肯定与奖励。因此,通过分析公安政策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主体或因素,识别出促进或抑制公安政策绩效的诸多因素,并借助评估在客观上迫使公安政策主体追求公安利益的均衡,以及公安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经济、效率和效益,此为公安政策绩效评估的价值之所在。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刑事政策评估,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考察刑事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刑事政策的效率、效能、效益以及价值等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刑事政策的效果。在刑事政策评估过程中,政策评估主体构成因素的差异,会对政策评估及其结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采取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完善政策评估主体,对于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来说至关重要。刑事政策评估主体是对政策进行评价分析的实施者,它可以是刑事政策制定者、执行者或政策第三方。据此,可以将刑事政策评估分为自评估和参与式评估两类。自评估是指评估者本身就是刑事政策的制定或执行者,参与式评估则是指由刑事政策的制定或执行者以外的第
简介:风险社会不期而至,风险刑法理论呼之欲出,传统理论面临转型危机,并全面体现在罪责刑三大基本范畴内。当前,理论界关于风险刑法的共识性集体认知不免令人有些担忧。风险刑法不能取代传统刑法,风险刑法尚为一种兴起中的理论体系,以危险犯和过失犯为代表的刑事立法诉求应接受理性的审视,自由这一刑法价值是规约犯罪化的唯一凭据。风险社会与法定犯具有共生关联性,法定犯是风险刑法理论的重要一环,要直面法定犯时代,要明确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的基本与补充关系,并通过刑法修正案、附属和单行刑法的刑法完善模式、客观的刑法解释立场、刑事推定制度等机制促成。风险刑法理论具有极强的功能性,刑事政策是治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基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共生互动关系,风险社会下的刑事政策应坚守能动与克制的均衡,以实现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的良性并进。
简介:【摘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被收购的民族品牌逐渐走上消亡之路。因此,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树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关键词】民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民族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一)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类主体进行商行为时所采取的基本形式。合同在企业经营之中运用普遍,这就意味着在合同的签订、施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存在广泛。较之于合同文本自身的风险而言,合同施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则类型更多,范围亦广,程度欲深,管理和预防的难度更大。(二)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在世界范围内,企业并购现象已逐步发展为一种现代的投资形式。然而,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规范、不全局,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问题和不足,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并购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兼并收购之中,涉及公司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存的法律风险较高。
简介:<正>人身危险性理论是矫正刑依存的根基。矫正刑要纳入制度建设之中,必须证明两点:第一,对于罪犯,存在有效的矫正手段。关于这一点已经有实践证明,"行为一认知"疗法对于罪犯行为的矫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代币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第二,人身危险性可以评估。这一点,关系到矫正刑的量刑问题,也关系到矫正刑与人权的关系。如果人身危险性可以比较准确的评估,我们就可以对各个罪犯进行量刑,并且将这种量刑的限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不会侵害到基本的人权。英美法系已经发展出许多度量各种具体的危险性的工具,如果这些工具的有效性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