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的因病解除制度有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首先,医疗期与劳动者实际需要的治疗时间无关,而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龄和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统一标准的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但是容易导致个案的不公。应当借鉴德国"预测原则"的思想,保留对医疗期的规定。但是劳动者"耗尽了"医疗期的,不能再作为因病解除的绝对前提,而是应该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动产生劳动者将来健康状况堪忧的假设,同时给予劳动者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假设的机会。其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一份怎样的工作?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就此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最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应该强调法律确定性的价值,在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的环节,但是为工作原因患病受伤的雇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适当延长医疗期。
简介:《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的临床效果。方法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0例,观察组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并联合采用自制的大黄敷盖脐部,用胶布固定;对照组只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观察两组解除术后腹胀的疗效。结果观察组肛门排气时间(10±6.55)h、排便所需的时间为(20±9.08h),对照组分别为(21±6.42)h、(38±8.86)h;观察组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73.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操作简便,效果显著。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经皮股动脉穿刺脑血管数字造影(DSA)术后术侧肢体解除制动的最佳时机.方法抽选我院2015年2月-2015年10月收治的脑血管疾病患者共120例,本组患者均给予经皮股动脉穿刺全脑血管造影且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60例)以及对照组(60例),对照组患者在术后术侧肢体伸直制动12h、保持绝对卧床24h,观察组患者则在术侧肢体制动期间给予综合护理干预,对比两组患者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结果观察组患者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6.7%,对照组术后穿刺部位并发症发生率10%,差异显著(P<0.05).观察组患者术后不适症状发生率0.5%,对照组患者术后不适症状发生率33.3%,对比差异显著(P<0.05).结论经皮股动脉穿刺脑血管DSA患者于术后6h解除术侧肢体制动能够有效降低患者伤口并发症发生率,降低患者术后由于长期卧床导致的不适症状发生率,对提高患者护理效果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经皮股动脉穿刺全脑血管数字造影;术侧肢体;解除制动;时机;并发症中图分类号R473.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2-0100-02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的临床效果。方法将6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0例,观察组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并联合采用自制的大黄敷盖脐部,用胶布固定;对照组只采用新斯的明肌内注射,每天2次,每次0.5mg,观察两组解除术后腹胀的疗效。结果观察组肛门排气时间(10±6.55)h、排便所需的时间为(20±9.08h),对照组分别为(21±6.42)h、(38±8.86)h;观察组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73.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肌内注射新斯的明联合大黄敷脐法解除腹部术后腹胀,操作简便,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