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审计回避及其案例分析审计回避制度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性保障措施,不论审计人员是否会由于亲属关系等因素影响审计业务,都必须实行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也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回避制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简介:回避制度初显于西汉而成于东汉。西汉时,为巩固中央集权,防止分封的诸王特别是同宗兄弟和后室同宗外戚篡权,在官吏的任用上原则规定:“王国人不得宿卫”,“王舅不宜备九卿”,已具有回避的意义。东汉时,防范和限制官吏利用亲朋关系循私枉法的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地区回避制度已初步形成。在亲属、职务回避方面规定;“后官之家,不得封候与政”,“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在地区回避方面,实行三年一大考的“考课”制度,以考课的成绩,决定官吏的升迁降调,重新安排职务,进行官吏交流,防止地方官吏在—地长期任职,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和地方努力。但在具体运作上,东汉地方官员转动太快,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以致地方官任职不稳定,
简介: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一个不应否认的事实是行政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十分普遍,即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权的运行而使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合法化。对此,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参与制度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但立法回避制度在其中的作用亦不容忽视。行政立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