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正>一、前提:共犯人的分类中国大陆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定义及其处罚原刑,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教唆的罪,对于教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标签: 减轻处罚 教唆行为 共犯独立性说 从属性 帮助犯 既遂
  • 简介: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的处罚,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

  • 标签: 两岸教唆犯 教唆犯探析
  • 简介: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的处罚,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

  • 标签: 两岸教唆犯 教唆犯探析
  • 简介:摘要:共同犯罪现象一直是刑法学界最热门的议题,而教唆罪更是共犯研究者们致力研究的热点。放眼国内外刑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教唆独立性说”和“教唆从属性说”相互批判和博弈长期存在,使得研究的热度如火如荼。虽然通说以“教唆二重性”的观点来加以调和,但只是使得两对立观点之争得到短时间的偃旗息鼓,却从未使两派达成一致而真正告一段落。晚近以来,“教唆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推崇但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在罪名从属性和处罚从属性上又不可避免的硬伤。在应然层面上,“教唆独立性说”贯彻刑法个人责任并且符合各国立法趋势值得提倡。

  • 标签: 教唆犯 二重性 独立性 从属性
  • 简介:一、教唆的性质问题就教唆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1]正确认定其性质对于分析和研究教唆未完成形态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唆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行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2]:

  • 标签: 教唆犯未遂 二重性 未得逞
  • 简介:教唆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的特殊形态。

  • 标签: 教唆犯 独立性 特殊形态
  • 简介:【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而非精神性帮助。对此种教唆,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 标签: 教唆犯 持枪抢劫 他人 抢劫行为 加重情节 实行犯
  • 简介:<正>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罪根据我国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为了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之后,几家法学期刊相继发表了论述这种罪的文章,探讨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等问题,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罪,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对这两种观点都持

  • 标签: 教唆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教唆罪 犯罪分子 教唆行为 犯罪未遂
  • 简介:目 次一、教唆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二、教唆对加重结果主观归责问题三、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教唆的主观状态关系教唆对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教唆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

  • 标签: 加重责任 教唆犯加重 浅谈教唆犯
  • 简介:我国传统的教唆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 标签: 教唆犯 法实践 责任能力 刑事立法 犯罪 中国
  • 简介: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网络教唆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 标签: 网络 行为人 网络教唆犯 刑法
  • 简介: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概念逐渐融合,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有故意以及“正犯背后正犯”,这些情况都可以划入扩容的教唆的范畴,从而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机能
  • 简介:我国教唆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 标签: 教唆犯 性质 从属性 独立性
  • 简介:教唆的属性与一国的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决定教唆属性的核心内容。教唆独立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说与教唆从属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共犯行为说都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暗礁。教唆行为的非独立构成性否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性,将教唆行为定义为共犯行为具有片面性,犯罪预备性是教唆行为的原则属性。由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德日刑法坚持教唆从属性理论与其不处罚无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预备行为之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而英美刑法主张教唆独立性与其根据教唆的后果不同而分别立法的犯罪论体系遥相呼应。我国非独立预备的立法模式、一元之共犯参与体系及独立教唆的立法规定决定了我国犯罪论及立法体系中的教唆具有独立性。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教唆独立性理论不仅体系完整,逻辑严密,而且避免了其他各说顾此失彼的缺陷,并维持了构成要件的定型作用。

  • 标签: 教唆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独立性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
  • 简介: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的属性问题时,"教唆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 标签: 教唆犯 “教唆犯从属性说” 重大犯罪 “教唆犯独立性说”
  • 简介:主张教唆的成立要件分为主观要件(教唆故意)如客观要件(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教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 标签: 成立要件 教唆犯概念 概念成立
  • 简介:教唆人的教唆行为的后果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单独教唆教唆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不能确认其为犯罪.因此,应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进行修改,取消对单独教唆的刑罚,以保障刑法分则与总则立法精神上的一致.

  • 标签: 刑法 单独教唆犯 教唆行为 刑事可罚性
  • 简介: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犯罪支配 答责原则 抑制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