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规定了469个具体罪名。这些罪名有的比较相近,容易混淆。如抢劫罪与抢夺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罪等等。如果罪名定错了,量刑不可能准确。如果定罪不准,量刑错误,这就出现了错案。为了避免出现错案,本书根据法律规定,阐述了如何正确确定罪名,这对正确定罪量刑会有积极作用。
简介:在我国,“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2002年3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
简介:<正>类罪名是法律规定的一类犯罪名称的简称。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八大类,相应地也就规定了八个类罪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每一类犯罪中又有若干具体犯罪,因而也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罪名,
简介:<正>我国1980年《刑法》第157条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虽以第313条单立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对该罪的内容作了修改,但仍沿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其后相关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本罪的罪名。这一罪名存在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本罪
简介: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这一款的罪名,最高
简介:现行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称谓及罪状描述存在不足,表现为:罪名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名本身的表述存在逻辑性错误;罪状描述不精确,没能准确揭示犯罪的构成特征。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名为“妨碍法院执行罪”,罪状具体表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
简介:对刑法分则中10个罪名进行了变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3个新罪名
简介:
简介:(2)对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确定为两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确定刑法第399条第3款所规定犯罪的罪名, 二、关于刑法第399第3款罪名的确定 在确定此款所规定犯罪的罪名之先
简介:摘要:司法对于如何划定私募投资基金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一直都很困难,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为越来越普遍,其中不乏存在投机分子,怎样解决这一难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判断私募基金活动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集资的主体、对象、方式和项目,新时期私募基金作为新的经济活动,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社会上不少人以私募基金为幌子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募集资金,这一形式增加了管理难度,司法中出现立案和取证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界定对于司法部门十分重要。
简介:因此通过罪名的结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罪之特性,各罪又可能具有其他具体的要件,十大类罪名之一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就是这种结构
简介:刑法学中对罪名问题探讨较少.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罪名已有统一、确定的称谓,但罪名的诸多问题仍值得思考.本文论述了罪名设置的原则、并列式罪名与选择式罪名,最后指出现行罪名存在的问题.
简介:(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简介:几乎所有论述罪名分类的文献都有把罪名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关于这种分类,学者论述说:这种分类方法的分类标准是罪名的法律效力。所谓立法罪名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所明确规定的罪名。具体来说。立法罪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进行刑事立法或者在进行立法解释时,对刑法分则中的罪刑规范明确规定的罪名。
简介:刑法罪名的分类层级中,罪名群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可,但是理论研究中,在罪名群的范畴内进行研究则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模式。刑法罪名群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它的广义涵义是应当被选择的立场。罪名群还具有数量庞杂、分类标准多元等特点,因此是一个具有独立属性的概念。刑法罪名群具有充实罪名层级、审视罪名体系、寻找法律漏洞的价值。
简介:罪名拟定必须坚持概括原则、文本原则、协调原则、准确原则。概括原则是指罪名应当简约、精炼。文本原则是指拟定罪名应当尽量使用罪状中的表述词汇。协调原则要求罪名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似、相近罪名应当呈现出规律性。准确原则是指罪名应当反映罪名的本质特征,不能出现罪名的外延大于或者小于罪状的情形,更不能产生歧义。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争议罪名,运用如上四个原则拟定,会得出恰当结论。
简介: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谈确定罪名的原则于跃
析“两高”《关于执行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定罪不宜采用“类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质疑
枉法追诉罪名确定之我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罪状之不足及其完善
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论选择性罪名的罪名确定——从一则实际案例谈起
论《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犯罪罪名的确定
违规发行私募基金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确定
“罪名”研究
论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学理罪名”否定论
刑法罪名群论纲
罪名拟定的原则
海盗罪名设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