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帮助自杀的案件开始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步的人类思想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公众不再如过往一样,完全臣服于法律的统治权威,开始有了自己的思想与诉求,人们希望看到的是情与法的融合,而不单单是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生硬的判决,人们期待有罪的人受到处罚,无罪之人得以宽恕,裁判只有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在公众的心目中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起忠诚与法律的形态意识。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做单独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在第 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并未对帮助自杀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由于无相对统一的规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然而,帮助犯罪参考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究竟是否合理呢?本文旨在对帮助自杀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讨论,对其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划分,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性。
简介:摘要:阐述三种关于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学说;此行为完成说的既遂标准须行为的实施完毕;目的实现说认为行为人在取得勒索财物或者其不法要求得以满足后此罪既遂;勒索行为完成说的观点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时此罪既遂。总结勒索行为完成说更具合理性。
简介: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是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近年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触犯这一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类犯罪的发生,本文从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离职后如何避免触犯这一罪名进行了论述,供离职人员参考。另外,为了更符合国情,对于构成要件的分析将采用四要件理论。
简介:摘要:现在的刑法学界,有两个主要的理论交织。一个是引用的前苏联的旧理论,另一个是引用的德国日本的新理论。法律考题中对于新旧知识的使用也一直存在着分歧,这样做在中职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教学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以大纲为主体,以课本辅助,耐心讲解知识的时候,会在这两种理论之中犹豫不决。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知识的对比中,发现它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拓展法律的视野。 关键词:刑法;盗窃罪;浅析 引言:盗窃罪这项罪名在刑法的财产犯罪中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受限制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掌握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掌握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 [1]。 在中职生的课本中,列出了刑法中的几项主要的罪名,也是“三校生”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其中,盗窃罪就是经常会考到的。此时就老课本对偷盗罪的论述与新理论的论述做出简单的说明。 “偷盗罪,就是说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盗取的财产金额有点多,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刑法新理论中所规定的,它和中职生的课本中所学的旧理论有一点不一样。旧理论以为,“偷盗罪,就是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经常偷偷的盗取或者盗取金额很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下,从违法特点的方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一、盗窃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种就是利用刑法来保护财产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含于财产权这一同一类别的客体。客观上体现为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有点大,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 [2]。 盗窃的主要目标是财物。这个财物既包含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既包含他人法定拥有的财产,也包含了违规物品。 偷盗罪的行为是指偷盗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物。盗窃,指的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到自己或第三者(包含企业)的名下。 偷盗行为虽然常常偷偷的实行,但是并不仅限于私密进行。这就是新旧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就事情的本质来说,以前的理论太过着重于偷盗方法的体现形式,即需要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新的理论则是从偷取财产的非暴力性方面出发来判定的。比方说,有一个扒手在公交车上对某个人进行偷窃,车上的很多人都发现了,并且被偷窃的这个人也发现了,其他人怕给自己惹祸上身,而当事人也怕说出来之后被报复,这个小偷就偷了当事人的 3000元 钱后就走了。这件事在新理论看来,就属于是偷盗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在旧的理论看来,这个小偷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并被人发现,并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这不属于偷窃行为,并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如抢劫和抢夺等。这个结果明显是不一样的。由此看来,在新理论的盗窃罪中,只要是在行为上是偷取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在偷窃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什么要求。而旧理论对与偷盗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有一定的要求。再如:犯罪人将他人从屋里骗到屋外,自己却进入屋里偷取财产[3]。在新理论看来这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在旧的理论看来这构不成盗窃罪。因此,在“秘密与公开”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构成偷盗罪的这种方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不管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只要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个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所占有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被判定为构成了盗窃罪,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加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的规定,更科学全面准确。
简介:摘要 : 当今世界,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国际社会上,李斯特观护刑思想已经对各国都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各国也都逐渐认识到实行审前羁押、审判甚至监禁并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表明,尊重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 ,符合国际社会上各国少年司法的趋势和潮流 。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文明的进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与社会化目标,一方面保证了涉罪未成年人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避免了交叉感染和标签化作用,教罚并行对涉罪未成年人再改造使其复归社会。
简介:摘 要: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洗钱刑事案件中侧重上游犯罪,现状是“移送线索多,侦查入罪难”,金融情报利用率和洗钱入罪率较低,反洗钱执法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本文基于FATF对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情况,从侦查机关刑事打击视角深度剖析互评估报告中指出的洗钱入罪率低的原因,据此对我国侦查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充分运用数据挖掘和资金分析等手段以继续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在调查和起诉洗钱方面的能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