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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某区拆迁办主任王某负责辖区一平改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了A房地产公司很多关照。项目完工后,为表示感谢,2007年底A房地产公司经理李某将原均价60万元的房屋,在市场优惠价8%的基础上又针对王某设定最低优惠价70%的价格卖给王某商品房一套,王某收到钥匙后实付房款165600元,并让李某开出购房发票一份,合同已签但未来得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就被知情人举报。检察机关经过初查后对王某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此时王某受贿的商品房市场价格已经上涨了10%。
简介:<正>一篇题为《也应惩治行贿者》的短评(见《人民日报》1992年4月14日)写道:“公诸极端的贪污贿赂要案,只见受贿者服法,少有行贿者受惩。”这种情况确实是极不正常的,因为轻纵行贿者,受贿罪案难于查处彻底。列宁主张严惩一切涉及受贿的行为,才是治本之道。
简介: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并非不能定案,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介:在韩国,一个年轻人如果通过行政考试进入公务员系统,只要他没有大的过失。那么就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同时享受到比普通小公司要优厚得多的退休金。如果是在中央政府副部长级任上退休。每月更是可以领到300万韩元的退休金。单凭退休金一项,就可轻松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而这是一般公司职员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简介:刑法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强制性法律,其条文必然遵循人的基本心理规律。运用心理学解析刑法奈文的规定,是促进刑法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受贿罪条文为解析对象,从犯罪人、社会公众心理为切入点,结合反贪侦查实务反向解构条文本身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内容,以此契合当前反腐的大政方针。
简介:三、检察机关在指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举证责任赃款用途不能影响贪污受贿犯罪的成立,本文试从贪污受贿犯罪的构成理论方面探讨赃款用途究竟对贪污受贿犯罪有何影响以及检察机关在指控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一、 赃款用途不能影响贪污受贿犯罪的成立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虽然在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简介:毛水洪受贿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之一。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毛水洪既有需规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又有低价购买房屋等新型交易型受贿犯罪,
简介:受贿犯罪案件中证人作证难并未因法律的一纸规定而得到根治。问题的症结在于行贿人型证人在面对交代可能导致的不测(不利)与拒绝作证可期待的利益相冲突时,理性的证人往往选择了不做交代,或者做有选择性的陈述。据此,在检证双向互动维度,需要在证据取得与权力谦抑的指引下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与询问技术介入,检方需要把妥协与不对称力量相结合.实现检证间紧张关系的缓和。
简介: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份举报,说某医院图书馆存在购书拿回扣的现象。购几本书,拿一点回扣,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但顺着这条线索一查,竟然牵出101个受贿人,涉及全省50多个单位,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简介:也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说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所谓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 、可以构成受贿罪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力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简介: 1997年底,某县煤炭局针对本县无证私挖滥采煤炭资源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煤炭执法大检查,重点是清理整顿私挖滥采行为,关闭无证煤井,处罚一批违法开采人员.该县个体煤老板吴某得知消息后,遂准备现金5万元到李某(某县煤炭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家中拜访.闲谈中,吴某得知李某因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而缺钱时,顺势拿出5万元现金交给李某,表示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朋友之间互相帮补一点而已,并请李某在今后给予多多关照.李某推辞一下也就收下了.……
简介:认定“关系密切的人”应当查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真实关系的客观事实,在把握双方亲疏程度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大小的程度上进行判断;对于近亲属应该作刑事法律规范的界定,即“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时间,建议从离开工作岗位开始计算,期限在三年之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宜分别从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力,“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等情形认定。
简介:离退休后还能以受贿罪论处吗?编辑同志:我舅原在政府机关任副局长职务。1992年离休以后,他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人际关系,时常帮助别人联系生意。今年五一节前夕,他帮一位熟人牵线,同他原在机关所属的一家公司做成了一笔生意,从中得到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对...
简介:2007年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解决了实践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此次制定的“两高意见”虽然不可能将实践中遇到的受贿形式全部包括,但将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都包括进来了。
简介:去年12月11日,江南的黄石市是个雨雪霏霏的寒冬。就在这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公务员受贿案。原任市委书记陈家杰与其妻杜修华(原市计委纪检组长)一前一后被押进大斤,他们都已
简介: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高考招生中的受贿犯罪特点及预防
交易型受贿案犯罪数额认定的探讨
列宁主张严惩一切涉及受贿的行为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首尔公务员:一次受贿即出局
受贿罪条文的心理学分析
谈赃款用途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影响
低价购买违章建筑物的受贿认定
受贿犯罪中检证互动的张力与缓释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条线索牵出101个受贿人
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析
离退休后还能以受贿罪论处吗?
收受未过户房屋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市委书记,疯狂受贿填不满情感的空虚
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