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它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其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政治上意味着大大扩大
简介:自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探讨过去的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角色之演变,具体包括对香港法治的实质贡献以及象征意义。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回归后“外籍法官”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主要具有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就其象征意义而言,文章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外籍法官”的存在仍相当重要。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将正式结束。
简介: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但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前提和基础却是法律所调整的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广泛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数量。①一般而言,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本身也就表明该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及其广泛程度。现实情况也通常是出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累积到一定数量时,法学家们才会以是否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或方法为标准来考虑是否应该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广泛立法已经到了该考虑是否应该将其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了。以可持续发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持续发展法是贯彻实施一个重大战略(可持续发展
简介:<正>在1990年2月5日《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张光博教授写的题为《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孙国华教授在《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见《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一文中,就“争取民主”问题对张文提出商榷意见。在1991年第1期的《中国法学》上,张教授又以《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原则问题》为题,对孙教授的批评提出了反批评。在学术问题上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这是正常现象,而且是可喜现象,因为真理愈辩愈明,同时这也正是“双百”方针在法学领域中继续贯彻的一个表现。我拜读了这3篇文章之后,受益匪浅,但同时又感到有不足之处,似乎在统一认识和明确概念这两个方面,都有一些欠缺。既然争论的是民主问题,那当然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为指导,这是论争双方的共识,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了。但其实不尽然,因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还有一个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