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是否签订合同、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具体讲,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除国家指令外,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第二,在签订合同时,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内容和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第三.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然,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自由,其前提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团结权曾被中国弃之不用长达数十年。但是近年来数起罢工事件以集体谈判的方式化解,而没有出现逮捕、起诉等传统桥段。这一变化主要是因为罢工者有意识地将他们的罢工再政治化,把法律不敢正视、拒绝处理的劳资冲突,转化为党群关系问题来解决,从而克服了法治的藩篱。借此而复得的团结权其实并非法定权利,但却是"权"字所指的权势、权能、权威、人民主权的"本义"。
简介:如果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不是同一个自由,那么,人们就可以相信,哲学家讲的规律、本质、社会、人类、历史、国家、自然等,与法学家讲的也不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在讲社会、历史、规律这些概念时,法学家并没有声明“我说的社会不是哲学上的社会”,“我说的历史不是哲学上的历史”,“我说的规律不是哲学上的规律”。所以,法学家的声明“我说的自由不是哲学上的自由”就是讲不通的。事实上,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应当是同一个自由,即使表述方式不同其精神实质也应当是和谐一致的。如果哲学家讲的自由与法学家讲的自由总是抵触的甚至是严重对立的,那么必定有一方讲错了,笔者认为是哲学家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