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31 个结果
  • 简介:洋县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一把手”、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工作机构负责人共24人进行了任法律知识考试,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牟如虎,副主任冯长青、陈学锋、贾秋彦巡视考场。

  • 标签: 人大常委会主任 知识考试 法律 洋县 组织 “一把手”
  • 简介:大荔县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24名负责人进行任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大荔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审议任命需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涉及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主要侧重对拟任命人员法律素养的检验,考察其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人大意识,运用法律知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成绩将作为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之一。

  • 标签: 人大常委会 法律素养 知识考试 大荔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解决问题的能力
  • 简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民事没收 刑事没收
  •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

  •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追偿权 既判力 预决效 参加效
  • 简介:羁押替代措施在我国面临着适用不足而审羁押率过高的窘境,国内对此的研究多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文章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了以认识并控制其中的诉讼风险来提高审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比例的观点,再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研究脉络和实践经验,主张至少应当从调查、评估与控制三个维度对审羁押替代措施的诉讼风险展开研究,同时应注重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诉讼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以及诉讼风险控制的全面性,建立以量化的诉讼风险指标为基础的决策参考体系。

  • 标签: 审前羁押 审前羁押替代措施 保释 诉讼风险
  • 简介:"父子相隐",应放在叶公子高和孔子这两大春秋智者的思想体系中解释。"衷(中)-直-直而不顾"对应"德性-中性-恶性"这一评价体系。"直"是中性,"直而不顾"是恶性,只有"衷(中)"才是德性。孔子提出"父子相隐",是在社会秩序的底线问题上给出了肯定式判断。将"父子相隐"理解为家庭伦理关系上的规则,是矮化了这一命题。

  • 标签: 叶公 父子相隐 底线价值
  • 简介:2007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了美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下滑、失业、财政恶化和债务危机,但这些只是经济社会表现出的问题。难道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相应防范危机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这个问题并不易回答,实践中存在多种因素。如果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未能发挥防范危机和保障安全作用,可能是执法部门执行不力,

  • 标签: 金融危机 欧盟立法 改革探讨 美国 评估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 简介:普通法是英美法制当中一个独特的概念,也是当代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重要的历史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加深,普通法研究显示出其重要价值.然而,普通法研究在我国却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已有的研究却存在忽视其历史文化背景的重大缺撼.对此,本文主要从普通法的含义、历史地位及其两个重要历史形成基础方面探讨了这些问题.

  • 标签: 英国普通法 历史基础 英国法 英美法 普通法系 国家
  • 简介: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

  • 标签: 案例解析 案例分析 推理
  • 简介:基于禁止重复诉讼的设置目的对“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诉裁判结果”这一要件进行重新解释,其不仅适用于诉裁判生效后,也可扩大解释适用于诉系属中。当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时,该要件应理解为“如果进行后诉,后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否定诉请求的裁判结果”,其表现形式多为后诉请求直接否定诉请求或后诉请求与诉请求争点共通。但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需诉法院及时履行相应的阐明义务。当前诉裁判生效后,除后诉请求直接否定诉判决主文之外,后诉请求通过否定诉核心判决理由进而达到否定诉判决主文目的的,也符合该要件的适用。最后,在适用该要件时,可将“诉讼标的相同”这一要件理解为“同一生活事实”。

  • 标签: 重复诉讼 诉讼系属 诉讼标的 核心判决理由 阐明义务
  • 简介:在涉外无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