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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个结果
  • 简介:自首作为量刑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定位在于准确量刑而非简单的从宽处罚,因而其作用的发挥受到量刑原则的制约与量刑目的的指引。自首从宽的依据在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更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自首情节不必然带来从宽处罚的效果,亦不是死刑案件中的免死金牌。实践中,确定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从宽处罚时,应将被告人的客观罪行作为判断基础,进而实质考察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主观恶性是否减小,排除不应当、不足以从宽处罚的情形,以确保罪刑相适应,正确理解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标签: 自首 不从宽处罚 人身危险性 罪刑相适应
  • 简介:商事仲裁由于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诸多国际贸易纠纷中经常使用制度,但是由于公共政策在国际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国适用条件范围存在差异,如何判断其作为具体案件中不可仲裁的依据存有疑惑,本文试图从公共政策的概念出发,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和立法实践,探讨公共政策的适用范畴和发展趋势。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承认与执行 公共政策
  • 简介:理性人标准在法律上的应用最早出现于美国以及英国的侵权法之中,其作用就是对行为人履行应有义务的情况进行判断。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以及演变,理性人标准已经在法律领域之中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具有非常突出的积极意义。文章主要研究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

  • 标签: 理性人标准 知识产权法 规范性适用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增设了"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中,"并处罚金"是贪污受贿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判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毫无例外地并处罚金,相反,"并处罚金"在适用上因受制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形下,贪污受贿案件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可以分开适用,分别适用新旧不同的刑法条文,罚金刑完全可以脱离主刑而不适用

  • 标签: 贪污受贿 并处罚金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处刑较轻
  • 简介:监察调查本质上是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监察法》是一部具有复合性质的法律,其中调整对职务犯罪监察程序的内容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与《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立案管辖、监察调查以及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两法适用中的三大程序衔接问题。监察委的管辖范围与刑法、刑诉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范围不同,应通过列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明确其管辖权限;在并案管辖问题上,应避免监察委管辖权的不当扩张,以防止相关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遭到克减。在调查过程中,留置是监察委唯一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律师参与权既然无法律明确禁止则不应无故限制;在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上,监察委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具体要求;其在调查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工作应在移送前完成,并在移送时执行相关决定;在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应以《刑事诉讼法》为行为依据,不得重复留置;检察机关应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起诉,克服对不起诉的畏难情绪,对未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标签: 《监察法》 职务犯罪 监察调查 监察管辖 检察监督
  •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 标签: 国际人道法 联合国 维持和平行动 《日内瓦四公约》 普遍性原则和精神
  • 简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广泛适用,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气候谈判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根据UNFCCC《京都议定书》的授权从事国际海运减排工作,其确立的平等减排原则与CBDR原则在海运减排适用中的冲突成为了海运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的焦点。2016年11月4日生效的《巴黎协定》中的CBDR原则要求缔约国全员自主减排与IMO要求的所有缔约国的船舶平等减排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接近,冲突不断弥合。国际海运业应当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生效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机遇,认识到CBDR原则适用于海运减排的可行性,在坚持IMO减排思路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市场的措施,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等手段,作为整合CBDR原则与平等减排原则的冲突以及将该原则融入到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可能路径。

  • 标签: 气候变化 海运减排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巴黎协定》 平等减排
  • 简介:延迟退休涉及每个就业者的切身利益,对其的众说纷纭反映了不同行业以及从事不同工作的人们的态度,也将直接影响延迟退休政策的具体实施。延迟退休的适用性矩阵,充分考虑人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以可支配资源和工作强度为坐标,通过四个象限区分了延迟退休对不同行业的适用性强弱,并进一步区分了延迟退休对企业内部不同岗位的适用性。通过对770份有效问卷数据的交叉分析,验证了依据适用性矩阵模型而得出的分析结论与现实的一致性,发现不同岗位的职级变化所呈现出的延迟退休适用性的“U型”变化关系。研究客观地反映了货币成本以外的因素在行业和岗位层面对延迟退休适用性的影响,及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可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管理者提供科学参考。

  • 标签: 延迟退休 适用性矩阵 行业适用性 岗位适用性 交叉分析
  • 简介:公共政策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主要法定事由之一,但其在国际商贸中缺乏统一相关的涵义,各国对其有各自的认知,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对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适用公共政策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填补其不足。

  • 标签: 公共政策 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
  • 简介: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对抗制应结合相应的历史背景进行理解与适用,该备案对抗制经历了合同备案到使用许可的备案。借鉴了物权法领域中的登记对抗制。法国和日本作为采纳“意思主义+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国家,登记行为并不具有公信力,而应理解为物权不只发生了一次变动,如此才能成立多重买卖。登记对抗制蕴含多重所有权的法律预设,该制度遵循从平等要优先的逻辑思维。我国商标使用许可权与多重所有权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多重许可情况下,许可使用权未经备案的,理应可以共存,利益受损者可向商标权人主张违约责任,一经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权胜出,其他商标许可使用权消灭。

  • 标签: 登记对抗制 多重所有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 备案 对抗
  • 简介: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利于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但一直面临同案能否同判的现实质疑。从裁判者的思维路径来看,面对法律疑难时,求助于先例经验成为潜意识的思维倾向。故整体、稳定的司法经验,是消解法律适用分歧,平衡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的内修之法。因此,最高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作为其核心价值。然而,由于裁判者对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认识模糊,最高院亦未对参照方式予以指引,指导案例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且出现裁判规则大前提化、法律关系混淆、关键事实把握不准等误区。为形成规范化的参照技艺,本文以案例文本为研究起点,立足成文法语境,厘清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阶段'的适用方法:一是发现阶段,以争议问题为导向,结合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归纳指导案例裁判规则;二是推理阶段,对裁判规则进行演绎解构,确定作为同案识别点的'关键事实',并运用类比技术判断两案关键事实能否适用相同的法律评价;三是验算阶段,回归规范语义脉络,运用情势权衡,对推理结论的适法性和适切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针对适用效果偏差,对裁判规则进行调适与修正,使'个案智慧'转化为'类案经验'。

  • 标签: 个案 类案 指导性案例 审判经验 司法智慧
  • 简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案件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 标签: 庭审实质化 案件类型 案件审级 关键环节
  • 简介: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 标签: 全国股转系统 做市商 多层次资本市场 证券法
  • 简介:本研究的目的是在两组中国青少年中检验赫胥(Hirsehi)重构的自我控制理论的效力。该研究还结合了格拉斯米克(Grasmick)等人完善的态度量表,来检验在比较组中两种自我控制量表之间的解释能力是否存在差异(N=2048)。应用结构方程模型来研究自我控制构成的基本理论结构以及不同样本间量表的稳健性。我们的研究结果证明了格拉斯米克的态度量表比赫胥修正后的量表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可以预测中国青少年犯罪。与学生样本相比,这两种量表在罪犯样本中具有很好的模型拟舍度。与赫胥的修正量表相比,我们的实证检验为格拉斯米克的态度量表作为一个中国青少年犯罪的预测指标提供了比较确凿的证据。

  • 标签: 自我控制 社会联系 中国青少年犯罪
  • 简介:“大数据”对于司法裁判活动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方面日益凸显。这可经由分析“可操作性政策”的司法适用得以管窥。“可操作性政策”意在增强事实认定上的确定性,它首先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一项法律规则时,应依赖其能够可靠确定的那些信息;其次要遵循“大数据”时代的关系思维进路,应避免简单的因果思维方式,寻求与事实裁判之确定直接相关的多种要素或数据,如“替代性事实”,这会成为司法裁判发展的一种趋向;再次“可操作性政策”本身也应当遵循某些法律推理原则,如“相关性与权重性相结合的原则”、“可能性与可接受性相结合的原则”、“扩展公正原则与坚守法治原则”等。

  • 标签: 司法政策 可操作性政策 大数据 事实认定
  • 简介: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对文中所提建议能以立法形式加以肯定,依法明确我国再审不加刑的适用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 标签: 再审不加刑 人权司法保障 司法公正
  • 简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受实体真实主义和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加之新规系中央政法各机关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为:非法供述排除立场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尽合理,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未能取得新发展,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证据种类不明,允许重新取证将降低排除规则的实施功效,对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允许随案移送有违非法证据排除宗旨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被告方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限制的理由欠充分。尤其是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仍较抽象,不仅影响排除新规的实施效果,而且不利于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解释技术填补漏洞,以保障新规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 标签: 非法证据 排除 适用
  • 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 标签: 既判力 裁判文书 司法适用 审判实践 样本 民事
  • 简介:适用困境阻碍了指导性案例发挥预期作用,若解决不当,指导性案例难免沦为"纸面上的法律"。本文借鉴法官行为理论,从法官行为动机和行为工具两个层面对指导性案例适用困境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对策:一方面,主张法律制度不仅是建构性的还是解释性的,通过对"应当参照"作强制义务性解读,强化法官的义务意识与适用动机;另一方面,主张有效的法律方法是制度安排的工具支撑,解决适用困境需要发展与制度安排适应的适用方法,包括案件相似性的判断、裁判规则的确定、法律推理进路及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等。通过实用主义与形式主义在方法论上的调和解决指导性案例适用困境。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适用困境 法官行为理论 义务意识 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