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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隔时是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现象。本文从分析隔时的概念入手,对学术界已有的各种观点予以客观评析,得出一种较为宽泛的解释,并进而分析了隔时的存在范围和特征。有关隔时的研究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上,即隔时中犯罪时间的确定。由于犯罪时间在不同的刑法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因而,在确定隔时犯罪时间时,必须考虑具体刑法制度的需要,不应该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统一标准。

  • 标签: 隔时犯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犯罪时间
  •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

  • 标签: 财产犯罪 财产性利益 行为对象
  • 简介:故意帮助过失具有可罚性。但是,其具体情形不同,处理的路径也有所差异。过失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可以依存于普通共同过失犯罪而成立过失的帮助;故意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需要拓展片面帮助的理论框架而成立特殊的片面帮助。故意帮助行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这与教唆他人犯罪存在重要区别。故意教唆过失,如果教唆者对过失的结果也持故意的话,教唆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标签: 故意帮助 帮助过失犯 片面帮助犯
  • 简介:2001年4月18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黄继伟涉嫌持枪抢劫一案。庭审中,旁听的人们惊奇地发现:为黄继伟提供法律援助的是从杭州《都市快报》赶来的一位律师和一位年轻漂亮的女记者。庭审结束后,黄的亲人齐刷刷跪倒在女记者面前:“好闺女啊!您是俺家的大恩人

  • 标签: 持枪抢劫 开庭审理 自首 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 律师
  • 简介: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第24条笫2款的分析,指出其中的"损害"应当是指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即能独立成罪的危害结果,而非任何危害结果,但包括无形的、非物质的结果;对造成损害的中止应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而不因以中止定罪处罚,因此提出立法建议:第24条第2款直接规定:"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 标签: 独立成罪 无形结果 独立定罪 结论
  • 简介: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特点决定少年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少年的刑事审判也应当采用专门性的特殊刑事司法制度。而少年犯罪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是少年刑事审判的核心理论命题,也是构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国家亲权理论是少年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切为了儿童的福祉等原则应是少年犯罪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取向。

  • 标签: 少年犯 国家亲权 刑事审判 价值取向
  • 简介: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立法例。过失危险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犯罪心理 罪过心理 犯罪化
  •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的义务根据是探讨不作为领域中最早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初,法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即对防止结果发生的法义务,进行系统的研究,而认为不作为义务的根据,仅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契约为限。后来在判例和学说中,又陆续加上了先行行为以及亲密的

  • 标签: 先行行为 费尔巴哈 刑法理论 契约 判例 法律义务
  • 简介: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而不是一种'犯罪'形态,只要二人以上之间具有行为的共犯,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在要素从属性问题上,限制从属性说具有妥当性,即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已足。鉴此,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的他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二者之间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按照'共同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具有全部赃物的客观不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教唆犯 间接正犯 限制从属性 行为共同说
  • 简介:“蓝鲸”死亡游戏,源于鲸鱼搁浅的自然现象,实际上是一款通过社交媒体,引导游戏参与者完成自伤自残任务,最终走上自杀的游戏。揭开游戏的外衣,该游戏本质上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蓝鲸”死亡游戏参与者多为青少年。游戏过程中分工明确,暗含心理陷阱,危害巨大。防范“蓝鲸”死亡游戏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对其的定性与处罚,建立网络监管的协同体系,加强学校网络安全教育,增加家庭关爱以及鼓励青少年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 标签: “蓝鲸” 死亡游戏 特征 防范对策
  • 简介:<正>本来,陷害教唆是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问题,而警察圈套则是英美刑法辩护规则中合法辩护理由问题。二者是分属于不同法系、不同理论体系中的两个问题.但由于这两个问题涉及的情形有其相似或相同之处,只是着重点有所不同,故本文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加以研讨和比较。

  • 标签: 陷害教唆 警察圈套 英美刑法 大陆刑法 两个问题 刑事诉讼
  • 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和危险两种。危险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 标签: 危险犯 心理联结 罪过形式 危险状态 实害结果
  • 简介:担任河南省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年半时间的杨振富,以能为他人办理村镇银行审批手续为噱头,私刻银行公章做担保,向他人“借款”5800多万元。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这位在当地风光无限的银行董事长,竟然是一位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09年刑满释放的经济。2016年底,合同诈骗罪的杨振富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十四年。

  • 标签: 村镇银行 刑满释放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 简介: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并未设置危险,但是,近年来随着环境犯罪的严重态势不断加剧,不少专家学者围绕着是否在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的问题展开了争论。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的几种观点,并进行分析,对反对者的意见进行驳斥。全文着眼于论证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的合理之处,并且对增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 标签: 中危险 危险犯 犯增设
  • 简介:尽管理论界对于未成年是否能够适用罚金刑莫衷一是,司法实务界却对其予以了肯定。目前,关于未成年适用罚金刑的法律法规是相当不完备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和健全:以专章专条的形式将未成年与成年相区别,明确未成年罚金刑代缴主体和执行主体、规定未成年缴纳罚金的最高额、扩大罚金刑适用的方式、增加未成年综合评价的因素,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罚金刑易科制度,引入社区服务这一非刑罚措施并将其"本土化",以期实现对未成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 标签: 未成年犯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 简介:包容中的包容关系应是重罪(本罪)包容轻罪(后罪)或者是重罪(本罪)包容重罪(后罪)的关系,包容中本罪的犯罪构成包容了后罪的犯罪构成即后罪的犯罪构成依附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包容中的包容关系只能是故意罪包容故意罪或者故意罪包容过失罪的关系

  • 标签: 中的体现 刑法立法 包容犯
  • 简介:<正>我们认为:张作义一案只能定抢劫罪。理由如下:第一,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此案中,罪犯张作义是当着刘氏的面,并在刘再三央求“别拿走东西”的情况下,“拿”走财物的。仅此一点,足以说明张的行为不是“秘密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当然,必须承认,在刘氏发现之前,张的行为确系盗窃,但是,当刘氏发现了张在行窃,而张并未因

  • 标签: 抢劫罪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盗窃罪 刘氏 吸收犯 抢劫行为
  • 简介:保障已核准死刑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史可鉴,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其实现过程中存在一审法院在接到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时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会见主体被限制,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最终决定权属不明确,对待已核准死刑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在限度之内的”其他要求做法不一等问题。为此,应将对于死刑会见家属权利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必须将告知程序前置于死刑执行之前,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执行死刑的近亲属、律师,确定相关会见细则问题,确定最终决定权归属问题,在限度内的其他要求要有基本原则的指导。

  • 标签: 已核准死刑犯 会见家属权 权利保障
  • 简介:因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其犯罪也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未成年的管理应当基于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与成年相比,未成年应当享有更多的权利,未成年的权利保障应当包括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家庭、社会保障等。

  • 标签: 未成年犯 权利 权利保障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有的主张成立牵连,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集合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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