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整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于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直接相关,常常成为社会生活的“热点”,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尤其是“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老百姓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如何防止事故处理工作出现腐败现象,已是新形势下交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有执法方面的主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法制意识淡薄,依法办案的素质不高。事故处理应该说有一套可行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办案人和当事人的行为。但由于受行政干预、说情风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发生巨大变化,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章仅以6个条文作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审判规范,显有不足。为及时、公正地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以供探讨。
简介: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