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简介:摘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解决“三农”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总方针,用好用活自然资源政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当下,全国各地在推进协同规划过程中皆获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暴露了部分问题,这些都为村庄规划工作积累了经验,然而面对存在的问题,也需认真分析探讨,为推进协同规划工作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