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询问初查对象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是否具有强制性、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被调查人的身份和权利。部分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初查对象即获取了被调查人的口供,并存在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自由的现象,其询问活动也没有按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进行。为了询问而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属于非法羁押,通过初查询问规避法律限制性规定,则会架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规制。应当明确侦查机关可以传唤初查对象到案接受询问,但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询问初查对象所获材料不能作为被告人供述使用.如果询问初查对象过程中存在应当排除所获供述的非法取供行为.侦查机关之后讯问所获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
简介: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及应用都以实现一定的价值为基本点和归宿,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亦莫能外.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需要实现的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也正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法的价值冲突与平衡理论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有助于这一制度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简介:为扎实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开展,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探索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将开展专题询问作为加强对社会民生领域监督的重要举措之一。2013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听取政府专项报告的基础上,就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省政府10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了委员们的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研、审议和专题询问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目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力推动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发展。现将此次专题询问工作情况回顾刊发,供参考。
简介: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我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变革的瓶颈之一。本文遵循解释学的理论路径,对此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就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标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并不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而是在大争议的案件中难以看到证人出庭作证。就司法主体而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关键因素并非源于证人,而是法官、检察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笔者认为隐藏于这一因素背后的深层结构是书面审判模式的承继关系,而司法一体化之内在需要、诉讼资源消耗之考量和事实认定原则是决定这一深层结构的基本因素。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局面,以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为治理目标,对公正量刑、准确定罪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简介:防范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指认错误,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的途径之一。辨认程序在指认证据的形成初期发挥防范作用.但是这一程序在启动、主持人员的组成和有关作案人特征的询问等方面存在缺陷。事后对非法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机制可以弥补上述不足。但是它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侦查阶段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法院阶段审查时,如果是由外界因素导致指认错误,也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在完善指认证据的形成程序方面.应当肯定有关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并予以遵守,同时针对主持人员和询问的缺陷进行变革。而完善指认证据的审查程序,需要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增加对目击证人外界影响的询问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